对于新品种手续费确定事宜,期货公司一般采取事先公告、事后由投资者确认的方式来解决。
近年来,期货行业快速发展,新品种不断推出,新品种的手续费收取标准的确定方式,以及收取标准的高低,成为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共同关心的问题。
从规范的角度来说,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作为期货公司提供服务的价格,应当由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合同的方式予以确定。但在实践中,期货公司面对数量众多的投资者,难以通过逐一协商的方式与已有的投资者约定新上市品种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对于这一问题,期货公司一般通过事先公告、事后由投资者确认的方式予以解决,即期货公司在新品种上市交易前通过公司网站、交易系统、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公告等方式,向全体投资者告知新品种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投资者参与新品种交易且不提出异议的,即视为接受期货公司公告的标准。这一方式高效快捷,同时也符合法律法规有关默示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如果投资者提出异议,则根据双方《期货经纪合同》有关合同变更的条款,由双方进行单独协商,达成一致后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其实,期货公司在设定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时,一般已经考虑了期货交易所手续费收取标准、整个市场的手续费水平,因此,由期货公司事先公告、由投资者事后确认的方式确定新上市品种手续费的做法,已经被大多数投资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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