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再对以前的交易提出异议。
这是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期货交易所交易及结算规则的规定,期货公司一般在《期货经纪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投资者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一定时间内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投资者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其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如果投资者在下一交易日进行交易或出入金,就意味着投资者已经进行了确认,不能再对以前的交易提出异议。在法律上,投资者有权提出异议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该期间一旦经过,投资者就无权再提出异议。投资者应当关心交易结果,在收到结算通知后应当及时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期货公司提出,这既是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也有利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在此,提示投资者几点内容:一是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及时查询当日交易情况;二是在签署期货公司提供的交易结算报告时,经确认无误后再签字;三是在发现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与自己记忆存在差异,或有其他异常时,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期货公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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