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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金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方和卖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通常为5%~15%)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国际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一般有如下特点:
1.对交易者的保证金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风险越大,保证金也越多。比如,在美国期货市场,对投机者要求的保证金要大于对套期保值者和套利者要求的保证金。
2.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调节保证金水平。价格波动越大的合约,最低保证金标准越高;投机过度时,交易所可提高保证金。
3.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
一般而言,交易所或结算机构只向其会员收取保证金,作为会员的期货公司则向其客户收取保证金,两者分别称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根据上期所公告[2012]5号修订)规定,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1)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2)临近交割期时;
(3)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4)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5)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6)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二)我国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
交易保证金比率随着交割临近而提高。如《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2年7月11日公告)规定,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3.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
4.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以控制风险。
5.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在我国,期货交易者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或者国债等有价证券。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一)含义: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期货结算机构对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当天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进行资金划转。当交易发生亏损,进而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则要求必须在结算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向账户中追加保证金,以做到“当日无负债”。
(二)特点
1.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
2.在对交易盈亏进行结算时,不仅对平仓头寸的盈亏进行结算,而且对未平仓合约产生的浮动盈亏也进行结算;
3.对交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结算;
4.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通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系实施的、由交易所(结算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会被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其合约将会被强行平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
(一)涨跌停板制度的内涵
1.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2.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而造成的狂涨暴跌,减小交易当日的价格波动幅度,会员和客户的当日损失也被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
(二)我国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1.在我国期货市场,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设定为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百分比。一般而言,对期货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品种及合约,设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也相应大些。
2.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对涨跌停板的调整,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新上市的品种和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两倍或3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2)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3)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3.在出现涨跌停板情形时,交易所一般将采取如下措施控制风险:
(1)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仓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2)在某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实行强制减仓时,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其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
(3)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也称为单边市,一般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四、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
(一)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1.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2.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3.目的:通过实施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有效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4.在国际期货市场,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实施呈现如下特点:
(1)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及合约的具体情况和市场风险状况制订和调整持仓限额和持仓报告标准。
(2)通常来说,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高;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低。
(3)持仓限额通常只针对一般投机头寸,套期保值头寸、风险管理头寸及套利头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二)我国期货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在我国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标准的设定一般有如下规定:
1.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2.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3.市场总持仓量不同,适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不同。当某合约市场总持仓量大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高一些;反之,当某合约市场总持仓量小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低一些。
4.一般按照各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分别确定不同的限仓数额。比如,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高;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低。
5.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
在具体实施中,我国还有如下规定: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各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而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持仓均不受限制;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五、强行平仓制度
(一)强行平仓制度的内涵
1.强行平仓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
2.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制度适用的情形一般包括:
(1)因账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实行强行平仓。
(2)因会员(客户)违反持仓限额制度而实行强行平仓。
(二)我国期货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
1.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期货公司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2.强行平仓的执行过程如下:
(1)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
(2)执行及确认。
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强行平仓结果发送。
六、风险警示制度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书面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或化解风险。
七、信息披露制度
1.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
2.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3.我国《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1)即时行情;
(2)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3)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4.美国交易者持仓报告(Commitments of Traders Reports,简称COT Reports):美国交易者持仓报告是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于美国东部时间每周五15:30公布的当周二的持仓报告,其中披露了含20个以上(包括20个)超过CFTC持仓报告标准的交易者的市场持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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